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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一般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09:38来源: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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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检查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工作要求,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大队成立事故评估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开展自评工作。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   

简要案情:2024年4月28日3时1分,刘*香驾驶黑FE0***5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伊春市丰林县五营镇五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营镇五七公路跃进村支009号电线杆附近,撞到前方、同方向处于停放状态的黑MH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挂车号牌:黑MY**2挂,载货)尾部,导致刘*香开放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刘*香,女,汉族,56周岁,现住:丰林县五营镇滨河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23232519********X,交通方式:驾驶黑FE0***5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联系电话:13704858**3。

2.刘*,男,汉族,49周岁,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华街**委*组*号,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码:2327001975********2,交通方式:驾驶黑MH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Y**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23232*****6,联系电话:15678*****9。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电动二轮摩托车,车辆通行识别码:黑FE0***5号,通行识别码,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车架号码为:QH20130*******7,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仪表盘最高时速:60km/h,发生事故时,灯光因故障导致无法开启。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2、MH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Y**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黑MH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庆安县**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黑MY**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海伦市**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交强险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0223231213110332*****5。

根据交通事故的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分析:*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黑FE0***5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丰林县五营镇五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气状态为小雨,道路无路灯照明,电动二轮摩托车灯光故障,上述因素导致驾驶人视线不良,临近肇事地点时未注意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2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有着相应的因果关系。

*驾驶黑MH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外廓尺寸:7050×2500×3560mm,挂车号牌:黑MY**2挂,车辆载货,)上道路行驶,夜间在宽度为550厘米的道路上停车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及过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有着相应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刘*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没有灯光设施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的发生中作用较大;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停车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的发生中作用较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认定:刘*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已就赔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

三、整改措施

针对2024年4月28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落实了以下整改措施:

对辖区内的道路情况进行排查,对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梳理,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设置减速带、在嘉临公路路口处设置爆闪提示灯、哨兵系统提示来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查整治重点是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不按规定停车、无证、反光标识不全、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及安全带、酒驾醉驾、不按规定让行、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对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及旅游运输车辆等相关企业、部门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及驾驶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

四是在辖区内开展大范围的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深入学校、社区、林场等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强化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四、评估结果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发生原因及进行调查建设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有效行动,为辖区创造稳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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