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丰林县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伊春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奖补办法》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条 对组织伊春市域外(境外)客源赴本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游客须在我县停留24小时以上,在县域内有资质的旅店、民宿住宿1晚及以上,并游览1个(含)以上景区,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本办法其他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一)火车旅游奖励
对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通过火车形式,一次性组织、接待伊春市域外(境外)的游客3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火车入丰林县旅游,给予奖励0.3万元;一次性组织、接待伊春市域外(境外)的游客5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火车入丰林县旅游,给予奖励0.5万元;一次性组织、接待伊春市域外(境外)的游客10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火车入丰林县旅游,给予奖励1万元。
(二)汽车旅游奖励
1.汽车团组奖:对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通过汽车形式,组织、接待伊春市域外(境外)游客入丰林县的单次大型旅游团队,一次性招徕30人(含)以上,奖励0.3万元;一次性招徕50人(含)以上,奖励0.5万元;一次性招徕10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人民币。
2.汽车自驾旅游奖励:对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一次性组织10台(含)且30人(含)以上伊春市域外的自驾车辆队伍,从伊春市外驾车来丰林县旅游或者抵达黑龙江租用车辆,从黑龙江境内同一地出发同一行程全程自驾,给予奖励0.3万元。
(三)在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组团社累计招徕伊春市域外游客300人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累计招徕伊春市域外客源游客1000人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累计招徕伊春市域外游客2000人及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此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叠加,每个组团社只可申请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第二条 丰林县将紧扣“燃冬冰雪 乐享消费”活动等消费热潮,投放80万元政府消费券,联合我县线上餐饮、住宿、零售、电子商贸、山特产品等涉旅企业推出优惠政策,重点推广本地特色菜、森林食品为代表的冬季旅游消费氛围,通过开展政府促消费活动激活市场活力。
第三条 对组织伊春市域外(境外)客源赴本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需同时满足:对2025-2026年度冬春期间,游客须在我县停留24小时上,在县域内有资质的旅店、民宿住宿1晚及以上,并游览1个(含)以上景区,丰林县给予的其他项目权益。
“购”:组织游客到丰林县域内参与“冰雪惠民购 暖冬享好礼”促消费活动的商户购物,游客可享受同丰林县域内居民同等政府消费券补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申报及审核方式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组团社,报丰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核。申报奖励和补助的组团社需依法依规设立,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申报的团组奖励需要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一团一报工作,补录时间不得晚于2026年4月30日,对于不填报或不及时填报补录的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主体需全年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无违纪违法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第五条 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奖补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支持时间节点为2025年11月23日至2026年4月30日,有效期至2026 年4月30日,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奖补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丰林县人民政府。
丰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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