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政府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抚、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政府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等;
7、县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
8、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四、 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县政府就重大决策预案征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意见;
2、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4、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等,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了解决策过程;
5、重大决策预案应及时提交人大、政协讨论。
根据决策内容,每项重大决策的预公开可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至少要通过以下任意两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政府召开的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电子显示屏及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4、通过县长热线、县长信箱、县长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