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县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根据我县区域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县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二、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它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各镇人民政府、森工集团林业局公司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屯、林场抢抓春耕前关键窗口期,提前劝阻计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对违反本通告及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58-3829798.
特此通告。
丰林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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