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县县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公布时间 2024年6月)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 补贴标准(元) | 项目主管厅局 |
1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1〕259号) |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 根据不同品目、型号、分档等补贴额不同。 | 省农业农村厅 |
2 | 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335号) |
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按照先作业后补贴,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深松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并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 20元/亩。 | 省农业农村厅 |
3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 | 1.《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 年)》(农机发〔2020〕2号) 2.《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3号) 3.《黑龙江省 2023 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3〕99 号) |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全省(不含农垦)对前茬是玉米、高粱、谷子、麦类和大豆(含杂豆)的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政策补助,免(少)耕播种作业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以享受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 | 根据不同作业质量,分档给予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 |
4 | 耕地轮作试点补助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核实准确、确定是否为合法耕地并符合耕地轮作试点技术路径要求后,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提报的试点面积,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 | 每亩补贴150元。 | 省农业农村厅 |
5 |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秸联办〔2022〕23号) |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 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 30厘米,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水 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水稻秸 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 深度达到12厘米;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合格,可享受作业补贴。 | 对玉米秸秆翻埋、松耙碎混、联合整地碎混,水稻秸秆原位搅浆、翻埋、旋耕等作业,经还田监测仪监测合格的面积,按2023年度实施方案进行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 |
6 | 农村户厕改造省级奖补项目 | 1.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296号) |
农民自建的室内管网式、净化槽式室内卫生厕所和室外户厕改造竣工后,由改厕农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级初验、县级审核、市级抽查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并形成资金奖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资金下拨到市县后,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发放给农户(由政府部门统一建设的维持原有发放渠道)。 | 管网式和集中净 化槽式室内卫生 水冲厕所每户补 贴4000元,室外 卫生厕所每户补 贴1500元。 |
省农业农村厅 |
7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 4.《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 5.《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指导标准:689元/人月。 | 省民政厅 |
8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指导标准:483元/人月。 | 省民政厅 | ||
9 |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2年标准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 省民政厅 |
11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省民政厅 | ||
16 | 临时救助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2〕7号) |
县级以上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 指导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省民政厅 |
17 | 城市取暖补助 |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民政厅 |
18 | 农村取暖补助 | 省民政厅 | |||
19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民政厅 |
20 | 提标补发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89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3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2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民政厅 |
21 | 动态管理补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民政厅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 80元/人月。 | 省民政厅 |
2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00元/人月。 | 省民政厅 | ||
25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 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黑民规〔2021〕4号) |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1350元/人月。 | 省民政厅 |
28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2.《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
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低保家庭中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为省级低保资金加发;其他家庭中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 | 每人每月100元。 | 省民政厅 |
29 | 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 各级政府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为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省民政厅 |
30 |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 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 号) |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省民政厅 |
31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 |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实施黑龙江省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8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9号) |
1.“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2.中央、省级财政对计划内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分别按每人每年2.4万元、0.2万元给予补助。同时,中央财政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0.3万元; 3.“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
1.中央、省级财政给予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人员享受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2 |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1.《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 ) 2.《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 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 |
1.参加我省补贴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
1.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每满8课时计1天), 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 2.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3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
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与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2196元/年(183元/月)。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4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4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元/年。 | 省教育厅 |
45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省教育厅 |
46 |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 省教育厅 |
47 |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 省教育厅 |
48 |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 省教育厅 |
49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 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 省教育厅 |
50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 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 省教育厅 |
51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 省教育厅 |
52 |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 省教育厅 |
53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补贴对象为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 每年奖励名额及标准由高校确定。 | 省教育厅 |
54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 省教育厅 |
55 |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 省教育厅 |
56 | 省级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 自2019年起,对省内试点高校招收的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 省教育厅 |
5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 |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
75.61元/亩。 | 省财政厅 |
58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文件,制定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23〕79号) |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本省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 省财政厅 |
59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省财政厅 | |||
60 | 稻谷生产者补贴 |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文件,制定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23〕79号) |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本辖区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我省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 省财政厅 |
61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 )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农〔2023〕75号 ) |
以当年我省三大作物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 2023年补贴标准为12元/亩 | 省财政厅 |
62 |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 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63 | 应急救助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
转移和安置的受灾人员。 | 应急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每天每人不超过20元。 | 省应急管理厅 |
64 |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 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 | 过渡期生活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每 | 省应急管理厅 |
65 | 旱灾救助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 |
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 | 人均补助60元。 | 省应急管理厅 |
66 |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 | 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000元。 | 省应急管理厅 |
67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支出用途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应急联发〔2023〕30号)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户。 | 倒塌住房(含严重损坏)每户28000元、一般 | 省应急管理厅 |
68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 3.《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 |
灾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一般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人不低于160元; | 省应急管理厅 |
69 | 生态护林员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2.《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 |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各县根据选聘方案确定。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70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延长期) | 1.《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3.《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退耕还林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对付该年度补助。 | 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71 | 退耕还林转生态林森林抚育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2023〕16号)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 每年每亩20元。 | 省林业和草原局 |